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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公布 自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

时间:2023-09-19
浏览量:1158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

管理规定

2023 4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公布 2023

5 5 日起施行)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,包括锅炉、压力容器、

气瓶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

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(以下简称使用单位),落

实安全主体责任,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

任,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

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安全总监、安全员,

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,适用本规

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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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建筑工地、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(厂)内专用

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,不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

度,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,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。

第二章 锅炉

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

安全员,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锅炉安全总监和

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

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

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

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

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进行处

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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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总监报告,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

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、用途、

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,

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。

第七条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

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

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实锅

炉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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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;

(五)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指导

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拟定

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向主

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、监督检

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

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锅炉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九条 锅炉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

记;

(二)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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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,监督检查锅炉作业人员到

岗值守、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;

(五)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,组织实施锅炉燃烧器年度检

查,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,参加锅炉事故救援,协助进

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

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锅炉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

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锅炉安

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

和机制。锅炉停(备)用期间,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

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。

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。锅

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全

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对投入使用的锅炉进行

巡检,形成《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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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

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周排查制度。锅

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锅炉使

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锅

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月调度制度。锅

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管理

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锅炉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

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锅

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锅炉安全总监

和锅炉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锅

炉安全总监职责》《锅炉安全员守则》以及锅炉安全总监、锅炉

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

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

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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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

的重要内容。

第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

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考

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,使用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

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法

履行职责。

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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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

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

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

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

罚。

第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

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,由县

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

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

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

执行。

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锅炉安全总监、锅炉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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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锅炉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锅炉使用安全

的管理人员;

(三)锅炉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三章 压力容器

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

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,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

员的岗位职责。

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

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使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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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

分听取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压力容器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

即进行处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

并向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报告,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

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

的数量、用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足够

数量的压力容器安全员,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压力容器安全员。

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具

备下列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压力容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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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

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(四)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

扩大;

(五)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

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

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

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、监

督检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

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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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压力容器安

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容

器使用登记;

(二)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四)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巡检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

行为;

(五)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压力容器定期

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,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,

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

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安

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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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《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

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日

管控制度。压力容器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

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

对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巡检,形成《每日压力容器安全检查

记录》,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

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

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周

排查制度。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

查,分析研判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

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压力容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月

调度制度。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

力容器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压力容器安全日常管

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

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压力容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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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压力容器

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压力容器安全

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压力容器安全员守

则》以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、压力容器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

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

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

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

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

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

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

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

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压力容器使用要求的,使用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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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

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

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

器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

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

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

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出的

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

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

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

器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

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

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

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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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压力容器安全总监、压力容

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

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

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容器

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;

(三)压力容器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

全的检查人员;

(四)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移动式

压力容器充装单位。

第四章 气瓶

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

气瓶安全员,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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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气瓶安全总监和

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

装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气

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

出涉及气瓶充装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气瓶安全总监

和气瓶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气瓶安全员发现气瓶充装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进

行处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气瓶充装

活动并向气瓶安全总监报告,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

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气瓶的数量、充

装介质等情况,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气瓶安全员,并

逐个充装工位明确负责的气瓶安全员。

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

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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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要

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实气

瓶充装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(四)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;

(五)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指导

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拟定

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向主

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、定期检

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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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十)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;

(十一)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;

(十二)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,落实相应的

保险管理职责;

(十三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

瓶安全管理职责。

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气瓶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四十一条 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气瓶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

记;

(二)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四)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,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、后检查,

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;

(五)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

续整改等工作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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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,参加气瓶事故救援,协助进

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,

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;

(八)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;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

安全管理职责。

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气瓶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四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充装安全风

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。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

《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

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四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

制度。气瓶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

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对气瓶进

行巡检,形成《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安全风

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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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

告。

第四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周排查

制度。气瓶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

判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

《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四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月调度

制度。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气瓶安全总

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气瓶充装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

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

成《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气瓶安全总

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

单》《气瓶安全总监职责》《气瓶安全员守则》以及气瓶安全总

监、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

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

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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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

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

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

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气瓶充装要求的,充装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

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

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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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

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气瓶安全

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

的,应当认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

予处罚。

第五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

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,由县

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

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

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

执行。

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、气瓶安全总监、气瓶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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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气瓶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气瓶充装安全

的管理人员;

(三)气瓶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检查

人员;

(四)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充装单位。

第五章 压力管道

第五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管道安

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,明确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

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

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五十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使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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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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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

分听取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压力管道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

即进行处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

并向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报告,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

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五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

的数量、用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足够

数量的压力管道安全员,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压力管道安全员。

第五十五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具

备下列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压力管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五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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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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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

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(四)落实压力管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

扩大;

(五)对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

指导压力管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

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

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、监

督检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

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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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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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五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压力管道安

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管

道使用登记;

(二)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压力管道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四)组织对压力管道进行日常巡检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

行为;

(五)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压力管道定期

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压力管道事故,参加压力管道事故救援,

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

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五十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安

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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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制定《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

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五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日

管控制度。压力管道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

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

对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巡检,形成《每日压力管道安全检查

记录》,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

上报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

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六十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周排

查制度。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

分析研判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

问题,形成《每周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六十一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月

调度制度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

力管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压力管道安全日常管

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

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压力管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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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六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压力管

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压力管道安

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压力管道安全员

守则》以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、压力管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

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

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

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

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六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

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

并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

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

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压力管道使用要求的,使用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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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六十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

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

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

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

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

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

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提出的

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

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

第六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

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

道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

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

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

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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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压力管道安全总监、压力管

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

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

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管道

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;

(三)压力管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

全的检查人员;

(四)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指工业管道使用单位。

第六章 电梯

第六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,

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,进行运送人、货物的机电设备,

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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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

电梯安全员,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电梯安全总监和

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

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

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

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

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采取相

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

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,电梯安

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

患。

第七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、用

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

员,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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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七十二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

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七十三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实电

梯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(四)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;

(五)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指导

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拟定

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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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七)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向主

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、监督检

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九)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,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;

(十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

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电梯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七十四条 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电梯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

记;

(二)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;

(四)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,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;

(六)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,配合做好

现场安全工作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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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七)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,保持电梯应急救援

通道畅通,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,立即安抚相关人员,

并组织救援;

(八)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电梯自

行检测、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九)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,参加电梯事故救援,协助进

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十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

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电梯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

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电

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

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。

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

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

行巡检,形成《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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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患,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,及时上报电梯安

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

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。

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电梯

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

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

督,并作出记录,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。

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。

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

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

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

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七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电梯安全总

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

《电梯安全总监职责》《电梯安全员守则》以及电梯安全总监、

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

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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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

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

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

的重要内容。

第八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

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

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电梯使用要求的,使用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八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

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

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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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

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电梯安全

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,

应当认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

罚。

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,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

第六十八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,进行运送人、货物的,责令停

止使用,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。逾期未改

正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
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。

第八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,或

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,由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

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

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

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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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电梯安全总监、电梯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

的单位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:

(一)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,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;

(二)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,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;

(三)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,受委托方是使

用单位;

(四)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,出租单位是

使用单位,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规定或者

约定;

(五)属于共有产权的,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、维护

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,受委托方是使用单

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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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,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

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,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

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。

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电梯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

的管理人员;

(三)电梯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七章 起重机械

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

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,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

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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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

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

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

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

即进行处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

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,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

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

的数量、用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足够

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,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安全员。

第九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

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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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

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(四)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

扩大;

(五)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

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

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

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、监

督检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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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

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起重机械安

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

械使用登记;

(二)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,指导和监

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;

(四)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;

(五)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

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,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,

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

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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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

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

制定《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

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九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日

管控制度。起重机械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

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

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巡检,形成《每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

记录》,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

上报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

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九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周

排查制度。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

查,分析研判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

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起重机械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九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月

调度制度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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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重机械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起重机械安全日常管

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

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起重机械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九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起重机

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起重机械安

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》《起重机械安全员

守则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、起重机械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

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九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

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

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

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九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

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

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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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

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起重机械使用要求的,使用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一百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

起重机械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

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

械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

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

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起重

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提出的

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

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零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

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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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机械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

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

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

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起重机械安全总监、起重机

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

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

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起重机械

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;

(三)起重机械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

全的检查人员。

第八章 客运索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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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客运索道

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,明确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

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

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

保障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使

用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

充分听取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客运索道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

即进行处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

并向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报告,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

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客运索

道的数量、用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足

够数量的客运索道安全员,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客运索道安全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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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零六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

具备下列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

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

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索道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(四)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

扩大;

(五)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

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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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

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

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查、监

督检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九)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,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

责;

(十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

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客运索道

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客运索

道使用登记;

(二)组织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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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四)组织对客运索道进行日常巡检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

行为;

(五)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客运索道定期

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,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,

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

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本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

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

求,制定《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

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一百一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

日管控制度。客运索道安全员要组织在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

前,根据《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

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,

形成《每日客运索道安全检查记录》。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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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

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

全周排查制度。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

排查,分析研判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

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客运索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一百一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

全月调度制度。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

次客运索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客运索道安全日

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

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客运索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一百一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客

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客运索

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客运索道安

全员守则》以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、客运索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

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

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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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

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一百一十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安全

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

核,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

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

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客运索道使用要求的,使用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客运索道安全

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

遇,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

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

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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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

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客运

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提出

的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

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一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

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

运索道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

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

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

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客运索道安全总监、客运索

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

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

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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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一)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客运索道

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;

(三)客运索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

全的检查人员。

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

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大

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,明确大型游乐设施

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

使用安全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主体责任

的长效机制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

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

管理工作。

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

持和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法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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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

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

乐设施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一般事故隐患

时,应当立即进行处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

令停止使用并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报告,大型游乐设施安全

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

大型游乐设施的数量、用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大型游乐设

施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,并逐台明确负责

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。

第一百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

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

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

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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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

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

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

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

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

演练;

(四)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

事故扩大;

(五)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

督、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

作,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

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、

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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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

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

际,细化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大

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大

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;

(二)组织制定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;

(三)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

培训;

(四)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检查,纠正和制止违章

作业行为;

(五)编制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大型游乐

设施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大型游乐设施事故,参加大型游乐设施

事故救援,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

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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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

际,细化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

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

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

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日

管控制度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要组织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

使用前,根据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按照相关安

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

全检查,形成《每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记录》。对发现的安

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大型游乐设施安

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

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

乐设施安全周排查制度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

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

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排

查治理报告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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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

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

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

汇报,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

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大

型游乐设施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一百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

人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

情况,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

总监职责》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》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

总监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

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

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

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隐

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一百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

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

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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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

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

型游乐设施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

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要求的,

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一百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为大型游乐

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

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

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

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违法行为

时,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

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

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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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百二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

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三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

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

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

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

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

监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

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

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

代表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大型

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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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三)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大型游乐设

施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。

第十章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

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(以下简称场车)

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,明确场车安

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场车安全总监和

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

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,

在作出涉及场车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场车安全总监

和场车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场车安全员发现场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进行处

理;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,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场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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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安全总监报告,场车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

措施,消除严重事故隐患。

第一百三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

量、用途、使用环境等情况,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场

车安全员,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场车安全员。

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下

列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;
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三)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
(四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宣传、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,督促落实场

车使用安全责任制,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;

(三)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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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四)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,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;

(五)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监督、指导

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,拟定

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;

(七)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向主

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,提出改进措施;

(八)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、定期检

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,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九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

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场车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场车安全总监

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,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

登记;

(二)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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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,指导和监督作

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;

(四)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

业行为;

(五)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,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

续整改等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,参加场车事故救援,协助进

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

使用安全管理职责。

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场车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一百四十一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

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

《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

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一百四十二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

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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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场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按照相

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,对投入使用的场

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,形成《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

现的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场车安全

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

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一百四十三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

制度。场车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

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

《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一百四十四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月调度

制度。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

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

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

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一百四十五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场车安

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

单》《场车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场车安全员守则》以及场车安全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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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监、场车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

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

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

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

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一百四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

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

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场车使用要求的,使用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一百四十八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

车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

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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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鼓励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场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

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场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场车安全

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

建议的,应当认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

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四十九条 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

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

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

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

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场车安全总监、场车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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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场车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场车使用安全

的管理人员;

(三)场车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十一章

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3 5 5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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