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|
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|
管理规定 |
(2023 年 4 月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公布 自 2023 |
年 5 月 5 日起施行) |
第一章 总 则 |
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,包括锅炉、压力容器、 气瓶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 (以下简称生产单位),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强化生产单位 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,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 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 |
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 量安全员,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 理,适用本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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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、安全管 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,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,依法配备与生产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设备、设施和工作场所。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,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。 |
第二章 锅炉 |
第四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 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 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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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 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,锅炉生产单位应 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 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 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 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 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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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、 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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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 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试验、监 督检验等工作; |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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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九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 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锅 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 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十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。 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 形成《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 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 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 第十一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 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 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 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|
第十二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 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 情况汇报,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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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锅 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第十三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 《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 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 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 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 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。 |
第十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考 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 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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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十六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法 履行职责。 |
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 锅炉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 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|
锅炉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 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 罚。 |
第十七条 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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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 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 行。 |
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|
(一)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三章 压力容器 |
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|
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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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 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 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,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危及安全 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容器生产等否决建议,压力容 器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 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 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压力容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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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 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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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 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 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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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|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容器型式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 |
作; |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 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质 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 求,制定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 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 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 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 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 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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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 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 查,分析研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 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 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 排,形成《每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》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压力容器质量安 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 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 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 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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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 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 区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 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,生产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 其依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 到位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 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 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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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 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 不予处罚。 |
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 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 定执行。 |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|
(一)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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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四章 气瓶 |
第三十四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 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三十五条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 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 出涉及气瓶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气瓶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 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气瓶生产等否决建议,气瓶生产单位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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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 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 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气瓶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 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 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三十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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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气瓶安全事故事件、 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 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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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, 并实施每日检查; |
(四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五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六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气瓶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试验、监 督检验等工作; |
(七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八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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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三十九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质量安全风 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 《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 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四十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日管控制 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行 检查,形成《每日气瓶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全 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 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 报告。 |
第四十一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周排查 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 判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 《每周气瓶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|
第四十二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月调度 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 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气瓶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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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 气瓶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第四十三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 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》《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 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 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 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 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 查的重要内容。 |
第四十五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 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气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 气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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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气瓶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四十六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 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 气瓶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 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|
气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 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 予处罚。 |
第四十七条 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 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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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 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 行。 |
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(一)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五章 压力管道 |
第四十九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 |
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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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 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 责人做好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五十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,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 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管道生产等否决建议,压力管 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 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五十一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 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压力管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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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 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五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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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 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 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五十三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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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、压力管道 监督检验等工作; |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 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五十四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质 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 求,制定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 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五十五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 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 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 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 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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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 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 查,分析研判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第五十七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 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 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 排,形成《每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第五十八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》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压力管道质量安 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 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 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 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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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 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 区内压力管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 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压力管道生产要求的,生产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六十一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 其依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 到位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 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 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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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 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 不予处罚。 |
第六十二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 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 定执行。 |
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|
(一)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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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; |
(四)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设计、安装、改造、 修理单位或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。 |
第六章 电 梯 |
第六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 主要部件的设计时,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,采 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,保证其所设计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 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危险。 |
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 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。在质量保证期限 内,存在质量问题的,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 换。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,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 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,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 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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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 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六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 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 出涉及电梯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电梯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 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电梯生产等否决建议,电梯生产单位应 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 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六十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 梯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电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 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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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 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六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|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、关键部 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; |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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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|
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、 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 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六十九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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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型式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作; 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七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 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电 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 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七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控 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 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 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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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 险报告。 |
第七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 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 判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 《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|
第七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 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 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 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第七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 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》《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 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 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 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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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 查的重要内容。 |
第七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 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 电梯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七十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 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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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 电梯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 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|
电梯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 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 予处罚。 |
第七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 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 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 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 行。 |
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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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七章 起重机械 |
第八十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 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 责人做好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,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 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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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 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起重机械生产等否决建议,起重机 械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 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八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 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起重机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 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八十三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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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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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 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八十四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 作; |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 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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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八十五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质 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 求,制定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 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八十六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 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 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 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 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 |
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 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 查,分析研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 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 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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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 排,形成《每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》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起重机械质量安 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 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第九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 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 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 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 |
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 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 区内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 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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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起重机械生产要求的,生产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 其依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 到位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 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 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提出的意见或者 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 责,不予处罚。 |
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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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 定执行。 |
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|
(一)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八章 客运索道 |
第九十五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进行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 |
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,应当开展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性能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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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评价,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,保证其所设计的客运索 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危 险。 |
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运索道,客运索道制造单 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,指导并协助解决客 运索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。 |
第九十六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 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 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 责人做好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九十七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,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 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 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客运索道生产等否决建议,客运索 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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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 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 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客运索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 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九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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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|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客运索道安全事故 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 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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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一百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试验、 监督检验等工作; |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 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 化制定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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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|
第一百零一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 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 要求,制定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 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一百零二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 安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 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 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 |
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 安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 查,分析研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 安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 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 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 排,形成《每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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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客运索道质量 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 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 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 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 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 |
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 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 区内客运索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 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客运索道生产要求的,生产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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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 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 到位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 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 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 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 责,不予处罚。 |
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 监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 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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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 定执行。 |
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(一)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|
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 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,应当开展有关大型游 乐设施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,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,保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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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所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 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危险。 |
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,大型游乐设 施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,指导并协 助解决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 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 位职责。 |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 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 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重大决 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存在危及 安全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等否决建 议,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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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 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 列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(一)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 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 识; |
(四)熟悉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 工艺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 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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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事故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 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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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 际,细化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 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 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作; |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 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 际,细化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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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 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 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 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 乐设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大型游乐 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大型游乐设 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 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 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 |
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 乐设施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 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 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排 查治理报告》。 |
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 设施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 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 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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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 要》。 |
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 人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大型游乐 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 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 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 存档备查。 |
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 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 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 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 |
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 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 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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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。 |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要求的, 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 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 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 |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违法行为 时,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 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出的 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 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 |
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 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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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 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 其规定执行。 |
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(一)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十章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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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七条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(以下简称场车) 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 |
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 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。 |
第一百二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 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 |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 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,场车生产单位应 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 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|
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 列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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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 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 |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 (四)熟悉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 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 |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 |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 第一百三十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|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 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 |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; |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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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 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 |
决权; |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、 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 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; |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 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 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 |
第一百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 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 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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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 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 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 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等工作; 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 |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 |
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本合单位实际,细化制 定《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 |
第一百三十二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 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 制定《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 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 |
第一百三十三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 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 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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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 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 风险报告。 |
第一百三十四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 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 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 形成《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 |
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 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 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 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 |
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 控清单》《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 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 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 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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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。 |
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 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 |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《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 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 |
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 其依法履行职责。 |
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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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 场车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 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 |
场车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出的意见或者 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 责,不予处罚。 |
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 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 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 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 |
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 行。 |
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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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 |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 |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。 |
第十一章 附 则 |
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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