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公布 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​

时间:2023-09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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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

管理规定

2023 4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公布 2023

5 5 日起施行)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,包括锅炉、压力容器、

气瓶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

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

(以下简称生产单位),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强化生产单位

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,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

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

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

量安全员,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

理,适用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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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、安全管

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,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,依法配备与生产相

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设备、设施和工作场所。特种设备生产单

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,

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。

第二章 锅炉

第四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

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

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

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

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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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

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,锅炉生产单位应

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

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

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

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

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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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、

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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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

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试验、监

督检验等工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

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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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九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

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锅

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

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十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。

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

形成《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

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

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十一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

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

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

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十二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

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

情况汇报,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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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锅

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十三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

《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

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

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

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

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

的重要内容。

第十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

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考

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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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十六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

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法

履行职责。

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锅炉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

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锅炉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

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予处

罚。

第十七条 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

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

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

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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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三章 压力容器

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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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

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

作,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危及安全

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容器生产等否决建议,压力容

器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

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

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

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压力容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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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

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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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

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

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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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容器型式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

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

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质

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

求,制定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

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

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

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

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

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

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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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

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

查,分析研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

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

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

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

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

排,形成《每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

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

险管控清单》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压力容器质量安

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

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

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

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

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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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

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

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

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,生产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

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

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

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

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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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

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

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

不予处罚。

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

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

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

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

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

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

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

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

定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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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四章 气瓶

第三十四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质

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三十五条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

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

出涉及气瓶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气瓶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

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气瓶生产等否决建议,气瓶生产单位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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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

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

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气瓶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

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三十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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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气瓶安全事故事件、

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

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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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,

并实施每日检查;

(四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五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六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气瓶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试验、监

督检验等工作;

(七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八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

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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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三十九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质量安全风

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

《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

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四十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日管控制

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行

检查,形成《每日气瓶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全

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

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

报告。

第四十一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周排查

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

判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

《每周气瓶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四十二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月调度

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

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气瓶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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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

气瓶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四十三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

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

单》《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

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

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

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

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

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四十五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

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气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气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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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气瓶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四十六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

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气瓶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

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气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

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

予处罚。

第四十七条 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

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

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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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五章 压力管道

第四十九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

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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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

责人做好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五十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

作,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

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管道生产等否决建议,压力管

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

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

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五十一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

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压力管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- 25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

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五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- 26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

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

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五十三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- 27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、压力管道

监督检验等工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

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五十四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质

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

求,制定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

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五十五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

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

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

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

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

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- 28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五十六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

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

查,分析研判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

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五十七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

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

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

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

排,形成《每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五十八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

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

险管控清单》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压力管道质量安

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

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

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

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

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- 29 -

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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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六十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

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

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压力管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

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压力管道生产要求的,生产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六十一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

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

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

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

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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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

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

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

不予处罚。

第六十二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

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

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

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

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

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

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

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

定执行。

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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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;

(四)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设计、安装、改造、

修理单位或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。

第六章

第六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

主要部件的设计时,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,采

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,保证其所设计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

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危险。

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

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。在质量保证期限

内,存在质量问题的,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

换。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,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

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,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

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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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六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

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六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

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

出涉及电梯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电梯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

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电梯生产等否决建议,电梯生产单位应

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

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六十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

梯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电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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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

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六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、关键部

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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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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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、

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

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六十九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- 35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型式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

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七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

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电

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

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七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控

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

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

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

- 36 -

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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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

险报告。

第七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

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

判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

《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七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

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

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

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

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七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

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

单》《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

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

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

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

- 37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

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七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训、

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电梯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七十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其依

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- 38 -

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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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电梯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

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电梯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

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,不

予处罚。

第七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

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

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

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

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- 39 -

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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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一)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七章 起重机械

第八十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

责人做好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

工作,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

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- 40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

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起重机械生产等否决建议,起重机

械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

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

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八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

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起重机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

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八十三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- 41 -

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

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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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

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八十四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

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

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

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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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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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八十五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质

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

求,制定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

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八十六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

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

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

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

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

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

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

查,分析研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

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

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

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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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

排,形成《每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

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

险管控清单》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起重机械质量安

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

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九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

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

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

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

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

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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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起重机械生产要求的,生产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

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

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

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

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

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提出的意见或者

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

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

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

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

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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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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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

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

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

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

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

定执行。

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八章 客运索道

第九十五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进行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

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,应当开展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性能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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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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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风险评价,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,保证其所设计的客运索

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危

险。

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运索道,客运索道制造单

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,指导并协助解决客

运索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。

第九十六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

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

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

责人做好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九十七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

工作,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

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

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客运索道生产等否决建议,客运索

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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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

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

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客运索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

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

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九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主

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

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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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客运索道安全事故

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

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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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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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一百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

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试验、

监督检验等工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

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

化制定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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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零一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

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

要求,制定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

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一百零二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

安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

险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

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

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

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

安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

查,分析研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

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

安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

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

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

排,形成《每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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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

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

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客运索道质量

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

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

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

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

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

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

区内客运索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

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客运索道生产要求的,生产

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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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

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

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

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

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

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

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

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

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

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

监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

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

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

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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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

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

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

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

定执行。

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

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

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,应当开展有关大型游

乐设施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,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,保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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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其所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

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危险。

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,大型游乐设

施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,指导并协

助解决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。

第一百一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

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

位职责。
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

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

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

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一百一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

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

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重大决

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存在危及

安全的缺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等否决建

议,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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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

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一百一十四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

列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(一)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

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

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

工艺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一百一十五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

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

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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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

事故事件、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

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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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

际,细化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一百一十六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

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、型式

试验、监督检验等工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

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

际,细化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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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

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

际,落实自查要求,制定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

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

乐设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大型游乐

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大型游乐设

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

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

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

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

乐设施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

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

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排

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

设施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

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

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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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

要》。

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

人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大型游乐

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

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

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

存档备查。

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

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

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

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

同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

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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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
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

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要求的,

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

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

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

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。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违法行为

时,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

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出的

意见或者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

履职尽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

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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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

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

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

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

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

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

其规定执行。

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

代表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十章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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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第一百二十七条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(以下简称场车)

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,明确质量安

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。

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,

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质量安全总监和

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

量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一百二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

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,

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

陷时,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,场车生产单位应

当立即分析研判,采取处置措施,消除风险隐患。对已经出厂的

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,应当依法及时召回,并报当地省级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

列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能力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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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一)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

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,质量安全员最多

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;

(三)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
(四)熟悉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

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;

(五)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,

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;

(六)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。

第一百三十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,直接对本单位

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组织贯彻、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

及相关标准,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;

(二)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质

量保证体系文件,批准程序文件;

(三)指导和协调、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

的工作;

(四)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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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五)组织质量分析、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;

(六)实施对不合格品(项)的控制,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

决权;

(七)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,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、

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,及时予以公示;

(八)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

统;

(九)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;

(十)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十一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

故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十二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

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。

第一百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,对质量安全总

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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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二)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,审查确认相

关工作见证,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;

(三)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、解决,必要时责令

停止当事人的工作,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;

(四)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;

(五)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等工作;

(六)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

调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

质量安全管理职责。

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,结本合单位实际,细化制

定《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》。

第一百三十二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

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结合本单位实际,落实自查要求,

制定《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

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
第一百三十三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

管控制度。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《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

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》,对发现的质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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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

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

风险报告。

第一百三十四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

排查制度。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

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

形成《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。

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

调度制度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

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

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

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。

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

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、调整情况,《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

控清单》《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》《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》以

及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、报告和问题整改

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

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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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

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同时对培

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

局制定的《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》,组织对本辖区内

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

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。

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,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,生产单位

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。

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

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,充分保障

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

励约束机制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,对履职不到位

的予以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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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,应当将

场车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、

违法情节、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。

场车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

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出的意见或者

建议的,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

责,不予处罚。

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

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

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

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

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

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、质量安全总监、质量安全员未按

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

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

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

行。

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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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
(一)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

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

(二)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

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;

(三)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

人员。

第十一章

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3 5 5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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